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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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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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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由缔约国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国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召开定期会议以及特别会议。它对本公约规定的国际展览局权限内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是国际展览局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特别要:
a) 讨论、通过和公布关于国际展览会注册或认可、分类和组织的规定以及关于国际展览局正常运作的规定。全体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做出强制性规定,由希望享有国际展览局注册优势的展览会组织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规定,作为这些组织者的指南;
大会可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为希望获得国际展览局注册的展览会组织者做出强制性规定和供他们参考的示范性规定;
b) 编制预算,审核及批准国际展览局账目;
c) 批准秘书长报告;
d) 根据需要设置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
e) 批准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缔结的国际协议;
f) 根据第三十三条通过修改草案;
g)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1. 每个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全体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国政府欠缴本公约第三十二条项下的认缴款总额超过其当年和上一年应缴款总额,其表决权将被中止。
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成员国出席,全体大会方有资格行使职能。
如未达到该法定数,全体大会应推迟至少一个月后再次召开,议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法定数应减至有表决权的缔约国数量的一半。
3. 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时,应获出席会议的代表团的多数票,方可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
a) 通过本公约修正案的议案;
b) 起草及修改规章;
c) 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认缴额;
d) 根据上述第五条批准更改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
e) 对同缔约国境内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
f) 缩短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间隔期;
g) 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的则需要要一
一致通过;
h) 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i)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1. 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在任期间,他不代表本人所属国家。主席可以连任。
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职能,则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3. 副主席应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任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其分管的委员会,均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1. 执行委员会由12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2. 执行委员会应:
a) 为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确定分类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b) 审查所有要求注册或认可展览会的申请,连同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c) 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
d) 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1. 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任命。
2. 秘书长应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及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3. 全体大会决定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的年度预算应由全体大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须考虑到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借贷差额。国际展览局的经费须从这些来源及缔约国认缴款中支出,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确定的每一缔约国的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及修改理由须送达秘书长。秘书长须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须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须在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召开。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是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其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须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对是否接受该保留做出决定。它允许那些有助于保护有关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那些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须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须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一经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如认为合适,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条规定。
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应考虑到国际展览局的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前几个财政年度结转的资产借贷状况。国际展览局的支出应与这些收入及缔约国的认缴款相抵。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所确定的分配给每一缔约国的认缴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就修订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文本及修改理由应传送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应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该全体大会召开之日与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至少应间隔3个月。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均应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该条所提附件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均应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它应允许有助于保护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应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三款一经生效,如认为合适,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按本公约第三十七条退出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1.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政府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赋予决定权的机构予以解决,那么该争议即构成争议当事方协商的主题。
2. 如果几经协商不能在短期内达成协议,任何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展览局主席,并请主席指定一名调解人。如果调解人不能使争议当事方达成解决协议,则应向国际展览局主席提交报告,并注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
3. 一旦宣告未能达成协议,该争议即成为仲裁标的。为此,自报告送达争议各当事方之日起2个月内,任一当事方均可向国际展览局秘书长提交仲裁申请并申明该方已选定的仲裁员。其他一方或若干当事方应在2个月内指定各自的仲裁员。如果未能如此,任一当事方均可通知国际法院主席,请求其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仲裁员。如果几个当事方为前款所述之目的共同行事,则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有疑问,则由秘书长决定。被选定的仲裁员们还要额外提名一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不能在2个月内就这一人选达成一致,国际法院主席在接到任一当事方通知后,负责指定这一仲裁员。
4. 仲裁机构依成员多数做出裁决。如果仲裁员的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额外指定的仲裁员的投票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当事方均具约束力,当事方没有上诉的权利。
5.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宣布不受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约束。在与对上述条款持保留立场的成员国打交道时,其他缔约国也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6. 任何根据前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托管国政府放弃保留。
第三十五条 任何联合国成员国、或系非联合国成员的国际法院章程成员国、或系联合国各专业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及提出加入申请并经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有表决权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文件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应通知缔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国际展览局:
a)根据第三十三条修正案的生效;
b)根据第三十五条的加入;
c)根据第三十七条的退出;
d)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保留;
e)本公约的终止,假如出现这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书面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将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3. 如果因退出而使缔约国政府数量减至不足7个时,本公约将自行终止。秘书长依据缔约国政府间就解散国际展览局可能达成的任何协议,负责有关清算问题。除非全体大会另有决定,否则资产应在缔约国政府间按照其自成为本公约成员国以来所认缴数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有负债,也同样由这些政府按当时财政年度确定的认缴额比例分摊。(1972年11月30日于巴黎)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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